法院在审理电信部门起诉追索电话费案件中发现,有许多人被“冤枉”,明明是别人打的电话,却偏偏要掏自己的腰包。原来,这些被“冤枉”者都是由于种种原因,将手机、电话有偿或无偿转让他人,但未到电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,一些新机主欠电话费数额较大且长期不交,电信部门遂诉至法院,要原用户付电话费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法院也只好依法判令原用户“代人受过”。
人们向电信部门申请安装电话,电信部门予以安装后形成了一份合同,即在两者之间产生了对应的权利、义务。对于用户来说就是享有使用电话的权利和依法交纳电话费用的义务。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:“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、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,应该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,并不得牟利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,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……”正是一些用户转让通讯设备时,既未征得电信部门同意,也未办理过户手续,使得转让行为违法,人民法院也就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、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确认转让无效或判令原用户支付所欠电话费用。